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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禁止“碳中和”标签带来哪些启示?来源:中国环境报 叶倩倩 陈明扬 向柳 打着“碳中和”标签的产品,未来可能要被欧盟市场拒之门外了。欧洲议会通过的《关于赋予消费者绿色转型权利的指令》,禁止在无充足证据的情况下使用“绿色友好的”、基于温室气体排放抵消的“碳中和”等一系列绿色标签。该指令适用于向欧盟消费者销售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将于2026年在欧盟成员国执行。 鉴于欧盟在全球碳管理方面处于领先地位,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从该指令看出国际碳管理的趋势,并对我国碳标识体系的建立带来以下启示。 一是泛泛而谈、未经公认具有优异环境绩效的绿色标签将不被认可。在企业运营层面,欧盟禁止企业在没有明确客观的实施计划以及必要的预算和技术支持下,作出“某一特定日期前实现碳中和或气候中和”的声明。在产品层面,欧盟通过禁止基于温室气体排放抵消的“碳中和”标签,促使企业摆脱对自愿核证减排产品的过度依赖,打击“漂绿”“洗绿”行为,倒逼企业通过低碳技术手段削减生产经营过程碳排放。这些措施将自上而下地影响企业的气候行动战略,使企业将更多资源投入供应链和运营过程的碳排放管理。近年来,我国宣布碳中和目标的企业越来越多。当前,一些新能源企业获得了国际碳中和证书,成为“零碳”工厂;此类碳中和声明由于使用了碳信用抵消机制,在欧盟范围内或将得不到认可。 二是碳信用市场的发展受到限制。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EU—ETS)正处于第四阶段(2020—2030年),明确纳入交易管理的重点排放企业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碳信用抵消。此次欧盟禁止企业使用基于碳信用抵消的“碳中和”标签,则是从非纳管企业角度进一步限制碳信用市场的发展。从国际碳信用市场看,未来市场需求将集中在高质量且具有实质性减排环境效益的碳信用项目上。 三是欧盟这项指令变相设置了绿色贸易壁垒。从需求侧来看,2023年欧盟碳价达80欧元/吨—100欧元/吨,远超我国的碳价水平。欧盟通过碳边界调节机制对进口产品设定碳价格,变相提高了进口产品的成本。从供给侧来看,目前我国产品碳足迹体系在规范标准、认证机制、基础设施、国际衔接等方面仍然存在挑战和短板。欧盟通过禁止“碳中和”标签,就是以此为说辞,希望发挥欧盟自身在碳管理和碳足迹方面的领先优势,培育壮大高端绿色制造产业,增强在全球贸易中的竞争力。 随着我国《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的发布,我国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从顶层设计迈入了建设实施新阶段。与欧盟在经济发展和碳中和进程中所处阶段不同,笔者认为,我国在应对欧盟涉碳贸易壁垒方面,应以内外有别、趋利避害为原则,以技术减排手段为主、高质量碳信用抵消为辅,前瞻布局工业碳管理工作,以产业链低碳优势提高对外贸易比较优势。 一是通过技术减排方案实现实质性减排。建议出台相关政策,推动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直接空气碳捕集和生物质碳捕集封存等深度脱碳关键技术攻关和示范应用,培育形成相关新质生产力。制定石化、天然气、水泥、钢铁等工业碳管理路线图,探索在气藏条件较好地区率先开展二氧化碳管网基础设施建设评估,创新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场景,在工业和废弃物管理、热处理过程、气体发电和生物质能等应用领域形成具有商业价值的CCUS示范项目。 二是碳信用市场开发应转向高质量碳清除类项目。各级碳信用市场可以重点开展森林、草地、农田、湿地生态保护修复、节能增效、CCUS技术等减碳、负碳项目开发储备,确保减排机理清晰、数据质量有保障、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树立国际公认的高质量碳信用。以全国碳排放市场监测、核算和报告体系(MRV)为基础,建立完善的碳信用MRV体系。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型信息技术,提升监测结果的精准度和数据质量的可靠性。 三是加快推动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与国际标准相衔接,尽快制定电子信息、电池、新能源汽车、光伏等重点外贸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建立核算因子数据库,先行开展电力碳足迹核算。规范涉碳标识标签,通过完善标准规范加强对碳中和行为的引导,鼓励基于节能降碳的碳抵消行为。同时,对涉碳标签的认定鼓励采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占比、关键材料回收率等可溯源指标,打击“漂绿”“洗绿”行为。 |